乌海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采购业务工作,控制采购风险,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试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红十字会本级采购活动。
采购活动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捐赠资金和其他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
采购管理主要包括采购预算管理、采购活动管理和采购验收管理三个阶段。采购活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且要做到与预算、收支、资产、合同业务紧密结合。
第三条 为提高采购的管理效率,成立采购小组,作为专门履行采购活动的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全部采购活动。
第四条 要加强制度建设,厉行节约,制止奢侈浪费,规范采购行为,强化财政支出管理,加强支出准确性和可控性,根据实际需要,采购时遵守质优价廉的原则。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请示分管财务领导和分管业务领导;5000元以上要进行询价、货比三家,并通过党组会研究;80万元(含)以上按照政府招投标程序履行相关手续。
第五条 明确相关岗位的职责权限,按照政府采购需求制定与内部审批、招标文件准备与复核、合同签订与验收、验收与保管等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原则,采购小组为采购行为主体,相关科室负责提供采购标准、要求,并配合采购小组共同进行采购活动。
第六条 采购小组负责对科室采购申请进行内部审核,按照规定确定采购方式、发布采购信息。对变更采购方式等事项应加强内部审核,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采购活动应至少由2人以上共同办理,相互完善、相互补充、相互监督,并明确主要负责人。
第八条 单价1000元以下办公用品的采购,在每半年末由科室依据库存及办公用量情况向采购小组提出采购需求,采购小组按照采购程序询价后,指定专门采购人员集中统一采购。科室应提前向采购小组报送采购需求计划,采购时采购小组应作为采购主体,严禁科室自行联系确定采购方。
第九条 单价1000元以上的办公用品,采购前报采购小组和主要领导同意,方可采购。采购完成要及时报帐,属于固定资产的要及时入库、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条 采购人员必须严格按照采购审批计划进行采买,不得随意增加采购品种和数量。
第十一条 年度采购预算金额目录内超过30万元,目录外80万元及以上的同类项目,必须经财政局批准,3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80万元以下的工程严格按照采购审批及招投标程序执行,货物和服务30万元及以上、工程80万元及以上由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此项规定根据乌海市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实时更新。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严格按照市财政局每年发布的乌海市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有关政策的通知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